来源:北戴河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1-08-06 17:45:51 阅读量:355
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公有物资的管理,合理配备并节约、有效地使用公有物资,确保公有物资安全完整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1.公有物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,由各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物品检查、核对。
2.任何个人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公有物资。如确因工作需要,须经办公室同意后,方可办理借用手续。
3.个人对保管使用的公有物资应爱护使用,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,以便及时维修,充分发挥公有物资的使用效率。
4.机关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,经同意后,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。办公室要经常了解各科室需求情况,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不过多压占备用品,以保证办公用品质量。
5.各科室确需日常易耗办公用品时,可及时找办公室领取。
6.确需报废的办公用品,须经办公室验收批准后,方予注销,并由办公室负责补充配齐,未经批准采购的办公用品不予报销。
7.固定资产的变动、报废,须由保管或使用者提出,经验明批准后,提交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变动、报废手续。公有物资若丢失,保管或使用者应按丢失公物赔偿规定进行赔偿。
8.对闲置积压的公有物资,由办公室及时调整使用,并办理交接手续。机关各科室领用的公有物资,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,不得私自转让、转租、调换。
9.公有物资的清理。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;对帐实不符的情况,要在查明原因后根据批复调整公有物资登记册。
10.干部工作变动或离退休时,应先办理公有物资移交手续,然后办理调退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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